行为规则
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或者进行商业贿赂,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 有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并每季度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一)具体条件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②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 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③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④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⑤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⑥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 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任职备案
(一)任职备案机构
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
(二)备案与核查
1.期货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的任职, 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备案材料。
2.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 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提交备案材料。
3.除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 监事的任职, 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备案材料。
4.财务负责人的任职, 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提交备案材料。
(三)转任与离任
期货公司应当自作出改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 且未出现该办法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的, 新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四)其他事项
1.期货公司免除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 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蓝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但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同时,要求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期货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责令改正, 记入诚信档案;拒不改正的, 依法予以警告,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 责令改正, 记入诚信档案, 对负有责任的期货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