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与履职保障
(一)主要职责
1.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2.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享有下列职权:
(1)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2)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 档案和资料;
(3)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 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4)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首席风险官任免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 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 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是否诚信守法、 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 职责范围、 权利义务、 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行为规范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真实、 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离职守, 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2)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 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3)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 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4)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5)滥用职权, 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6)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 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7)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督管理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