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法人治理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3.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4.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5.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 副理事长1 至2 人。理事长、 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6.理事长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7.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8.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9.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 年。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董事长职权:
(1)主待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輩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 1人, 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7.监事会职权:
(1)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2)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3)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 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1.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标志着新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2.2006年9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至此我国期货市场长期保持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稳定发展状态。2021年1月,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体系, 至此我国期货交易所数量增至五家。
(二)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及解散
1.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 注册资本、合并、 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期货交易所因合并、 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 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9)查处违规行为
1.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标志着新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2.2006年9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至此我国期货市场长期保持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稳定发展状态。2021年1月,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体系, 至此我国期货交易所数量增至五家。
1.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 注册资本、合并、 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期货交易所因合并、 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 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3.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4.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5.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 副理事长1 至2 人。理事长、 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6.理事长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7.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8.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9.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 年。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董事长职权:
(1)主待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輩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 1人, 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7.监事会职权:
(1)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2)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3)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 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