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9)查处违规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1.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标志着新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2.2006年9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至此我国期货市场长期保持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稳定发展状态。2021年1月,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体系, 至此我国期货交易所数量增至五家。
(二)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及解散
1.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 注册资本、合并、 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期货交易所因合并、 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 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的法人治理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3.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4.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5.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 副理事长1 至2 人。理事长、 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6.理事长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7.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8.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9.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 年。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董事长职权:
(1)主待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輩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 1人, 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7.监事会职权:
(1)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2)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3)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 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标志着新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2.2006年9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至此我国期货市场长期保持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稳定发展状态。2021年1月,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体系, 至此我国期货交易所数量增至五家。
1.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 注册资本、合并、 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期货交易所因合并、 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 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 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3.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4.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5.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 副理事长1 至2 人。理事长、 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6.理事长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7.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8.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9.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 年。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董事长职权:
(1)主待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 輩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 1人, 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的任免, 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7.监事会职权:
(1)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2)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3)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 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