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与风险类型
1、市场风险(价格风险)
2、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操作风险
5、法律风险
(二)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因
1、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场所,也是风险的集聚地。
2、非理性投机乃至过度投机活动的存在。
(一)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分为最低交易保证金和梯度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金额由期货交易所规定。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交易限额和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盘不受该限额限制。
持仓限额:我国期货交易所采取绝对值限仓和比例限仓相结合的方式。
(五)大户报告制度
(六)风险准备金、结算担保金等构成的"违约瀑布"
1、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期货交易所从手续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作为期货交易所履约担保时的备付资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期货交易所必须提取其手续费收入的20% 作为风险准备金。
2、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的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控制制度。
3、“违约瀑布”的构成及应用
实行全员结算期货交易所中,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七)强行平仓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各品种合约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执行强行平仓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设定,可分为保证金不足的强行平仓、违规时的强行平仓、应急性强行平仓、盘中强行平仓等。
(八)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当期货交易出现市场风险异常积累、市场风险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采取:
1.调整保证金;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调整会员或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4.限制开仓;
5.强行平仓;
6.暂时停止交易及其他紧急措施。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影响期货交易正常秩序或市场公平的突发性事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导致交易、结算 、交割、行权与履约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3)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经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4)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