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交易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 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2.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3.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 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5.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 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无效合同纠纷及其责任
期货经纪合同无效情形:
(1)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2)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3)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交易行为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2.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除客户认可的以外, 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1)交易数最发生错误的, 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 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 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2)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 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强行平仓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 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 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 由期货公司承担。
2.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 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 由客户承担。
实物交割纠纷及其责任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客户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无异议。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保证合约履行纠纷及其责任
1.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2.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 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侵权行为纠纷及其责任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 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