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 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因此,能够直接入场交易的只有四类市场主体:一是期货公司会员。它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但交易结果由客 户承担。二是非期货公司会员。一些大型的现货企业,如中国黄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经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后,就可以直接入场交易,但其不得接受其他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此二者都是因为具有期货交易 所会员资格,才能直接入场交易的。三是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经纪机构。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四是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 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此二者都是 因为获得期货交易所的特别批准,才能直接入场交易的。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 绝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都只能作为期货公司的客户, 委托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但根据《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 偶;(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 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直接入场交易市场主体:
(1)期货公司会员。
(2)非期货公司会员。
(3)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经纪机构。
(4)从事特定品种的境外交易者。
除了这四种情况外,绝大多数期货投资者都只能作为期货公司的客户, 委托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2.开户实名制要求:
(1)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签署开户资料,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4)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5)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 完整、 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 不得混码交易。
4.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 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
5.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6.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 内部资金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7.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 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 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 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 休眠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 元人民币以下(含 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 或者2009年9月1日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开立交易编码, 但是客户资料不完整或者关键信息不准确的账户。
8.期货价格的形成方式主要有:公开喊价方式和计算机撮合成交两种方式。
9.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 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 国债等有价证券, 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每日稽核:
(1)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2)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结算制度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结算制度是期货交易安全高效运行的核心,也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1. 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形成
直接结算:是金融市场最为古老且最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之一。在直接结算方式下,投资者如对其持仓按净额结算,须将其一笔或多笔交易与其原始的交易对手进行冲抵之后才能得出净额。(麻烦且低效)
环形结算:众多的买方和卖方被连成了一个环形, 在结算时对他们的账户进行同时结算。
结算机构结算:包含中央对手方结算。目前, 全球期货交易所巳普遍采用了中央对手方结算模式。
2.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属性
合约更替:是指买卖双方的原始合约被买方与中央对手方之间的合约以及卖方与中央对手方之间的合约分别替代, 原始合约也随之撤销。
公开要约:是指当买方和卖方在公开市场中达成交易时, 中央对手方直接、 自动介入此交易, 取得合约对手方法律地位。
3.中央对手方制度的优势
(1)降低信息成本和信息风险, 提高市场活跃性。
(2)提供资金保障, 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
(3)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结算效率。
4.我国期货市场的结算模式分为全员结算制和分级结算制两种。
全员结算制: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均采用全员结算制度。
分级结算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分级结算。
期货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 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 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根据客体不同, 交割方式可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
现金交割: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2.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1、开户实名制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 《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1)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签署开户资料,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4)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5)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 完整、 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个人客户、 单位客户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另行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1)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 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 (2)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客户开户时, 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1)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2)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3)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
2、交易编码申请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电话、 互联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 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 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 监控中心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交易过程中, 客户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 期货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后, 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 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除客户认可的以外, 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所谓保证金, 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 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 国债等有价证券, 用千结算和保证履约。 根据性质与作用的不同,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 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 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保证金封闭运行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