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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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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期货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一节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与运作/一、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所属版本:2024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介绍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草案;

(3)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4)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5)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6)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7)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新增内容

①设立目的和职责;

②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③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及其构成;

④营业期限;

⑤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⑥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⑦基本业务制度;

⑧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

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⑩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⑪章程修改程序;

⑫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③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2)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3)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4)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5)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7)需要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2)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 万元的,处以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专题更新时间:2024/12/10 15:19:25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考点试题

判断题 1.未经国务院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A .
B .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经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字样。
A . 期货经纪
B . 会员制
C . 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
D . 股份公司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3.根据规定,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
A .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B .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C .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D . 基本业务制度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4.期货交易所章程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A . 保证金的管理的使用制度
B .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C . 基本业务制度
D .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拟在广南县申请设立的某期货交易所,其不能使用的名称是()。
A . 广南期货交易所
B . 广南商品交易所
C . 广南商品期货交易所
D . 广南交易所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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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一、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变更与终止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草案;

(3)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4)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5)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6)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7)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新增内容

①设立目的和职责;

②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③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及其构成;

④营业期限;

⑤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⑥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⑦基本业务制度;

⑧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

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⑩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⑪章程修改程序;

⑫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③会员的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2)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3)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4)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5)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7)需要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中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2)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内容调整《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 万元的,处以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二)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及解散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的,应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②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③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解散的,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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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期货交易所的治理架构

期货交易所作为独立法人,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

 

公司制

会员大会

最高

权利

机构

股东大会

组成:全体会员

职权:一切大事的审议、决定、批准

会议:召集(理事会);主持(理事长)

   形式(定期:每年;临时:(2/3,1/3))

   通知(提前10天)2/3以上参会有效

组成:全体股东

职权:一切大事的审议、决定、批准

会议:按章程行事

时限:10天(上报)

理事会

最高

管理

机构

董事会

组成: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理事长1,副1-2

任期:3年

职权:审议各种方案、最高决策的实施

会议:形式(定期:半年;临时:(1/3))

   主持(理事长)

   通知(提前10天)2/3以上参会有效、过半通过

组成:董事长1,副董1-2

任期:3年

职权:审议各种方案、最高决策的实施

会议:按章程行事

时限:10天(上报)

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总(副)经理

执行

机关

总(副)经理

总1,副若干。任期3年。

职责:拟定方案,具体实施

总1,副若干。任期3年。

职责:拟定方案,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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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内容调整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3.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4.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5.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6.发布市场信息

7.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8.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9.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10.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11.查处违规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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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及解散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的,应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②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③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解散的,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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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5)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2)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有2/3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理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会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查、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1 人、可以设副理事长1 至2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会职权:内容调整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3)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4)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6)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7)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8)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9)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10)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11)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12)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3)审议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1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15)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16)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17)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18)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通知全体理事。

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总经理每届任期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职权内容调整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4)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5)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6)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7)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8)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9)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11)拟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

(12)拟订期货交易所员工聘任方案,提出解聘建议;

(13)拟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方案;

(14)决定重大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15)决定调整收费标准;

(16)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高频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权内容调整

(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3)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4)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

(5)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

(6)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7)审议批准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8)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决定股权结构变更方案;

(10)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内容调整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3)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4)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结构、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5)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6)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7)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8)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9)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10)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11)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12)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13)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15)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16)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情况;

(17)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18)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内容调整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4)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5)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6)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7)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8)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9)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11)拟订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

(12)拟订期货交易所员工聘任方案,提出解聘建议;

(13)拟订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方案;

(14)决定重大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15)决定调整收费标准;

(16)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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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货结算机构

期货结算机构新增内容

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货结算机构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目前,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外,我国五大期货交易所都是通过内设结算部门的形式履行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