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政策, 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 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 诚实守信, 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 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悄况除外: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2)国家司法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3)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 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 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 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 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一)监管机制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二)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 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 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 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 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 识别廉沽从业风险点, 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三)禁止性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 客户、 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 礼品、 房产、 汽车、 有价证券、 股权、 佣金返还等财物, 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 娱乐健身、 工作安排等利益;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 高收益、 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者间接以上述所列形式收受、 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 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五)自律管理
2020年3月,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 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 接受后续职业培训, 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 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 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 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 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 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1)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2)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 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3)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 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 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 提高职业声誉。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 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2)贬低或低毁其他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3)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祩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4)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6)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期货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祩其他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除所在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1)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 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2)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 违法违规的行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 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 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