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应当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应考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在入场时除演算用笔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手机、计算器及其他电子工具等。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应考人员方可交卷离场。应考人员提交试卷后应当立即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离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后,应当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应考人员须知。
考试结束后,草稿纸应当统一上交,不得带出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