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指出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已作出明确界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另外,鉴于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向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以保证合约的履行,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在期货交易实务中,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是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为此,征求意见稿相应删去了现行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现行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在各类交易所的清理整顿方面,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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