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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06-06 08:56:00

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期货二部函[2013]115号)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资格由行政审批转为备案管理, 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统一纳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协会不再单独组织对介绍业务人员的上岗前专项培训和考试。为进一步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介绍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介绍业务人员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请各介绍业务机构严格按照附件1-5的相关要求组织介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配合协会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切实防范介绍业务风险,保障介绍业务的平稳运行,严厉打击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资格管理员报备制度。为建立顺畅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请各介绍业务机构及时填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资格管理员联系表”(附件6)邮寄至协会或发送至专用邮箱zige@cfachina.org。

  三、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纳入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请各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7)执行。

  四、协会将适时开展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资格检查工作,检查时间、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协会联系电话:

  010-88086240、88087210(资格管理事宜)

  010-88086887(后续培训事宜)

  传 真:010-88087060

  协 会 网 址:link.233.com/15079

  邮 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中国期货业协会资格考试与认证部(100140)

  特此通知。

  附件:

  1、《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4、《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5、《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

  6、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资格管理员联系表.xls

  7、《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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