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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0-01-09 10:39:00

中国期货业协会2016年8月2日发布《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测试。

第二章 参加测试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四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出具推荐意见。公司通过测试但尚未任职的各类别拟任高管人员超过两人的,原则上不得再推荐人员参加测试。如确有需要推荐测试的,由公司董事会出具相关说明。

第五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符合《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提前向协会提出测试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与《办法》第二章规定任职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应由曾任职公司或两位以上业内人士出具。

(三)董事会推荐意见;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对参加测试的人员任职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函。审查意见函与参加测试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协会。

第七条 高管测试原则上每季度举办一期。测试的具体安排由协会通过协会网站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

第三章 测试形式及要求

第八条 测试的内容包括:

1、期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期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

3、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及期货市场实务;

4、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测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题型为客观题,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第十条 连续两次测试不合格者,自第二次测试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一条 测试合格有效期为两年,自合格名单公布日起计算。

第四章 测试的组织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测试工作程序,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测试的要求,建立主要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自律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社会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组成的测试专家组。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组织命题专家进行测试命题工作。

第十五条 测试合格名单由协会在测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参加测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未通过测试的人员可由本人查询成绩,查询成绩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六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测试纪律

第十七条 协会安排监考人员,负责管理考场,维持考场秩序。

第十八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测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测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测试,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不得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参考材料进入考场,并应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号或不按规定要求答卷的,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测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要求改正;警告无效的,监考人员应当场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违规情节,该参加测试人员的测试成绩将按零分处理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对于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测试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5079/ggcsnew/cszd/201608/t20160802_2053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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