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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预警机制

来源:233网校 2020-02-04 10:29:00

根据《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期货公司应对客户(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交易与持仓情况进行监控,并对交易与持仓占用情况设置预警值及调整措施。

期货公司应就上述针对同一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设置持仓比例预警值,确保投资者、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对同一合约品种的持仓不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1、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一)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进行前端控制(针对开仓申报,对平仓不限制)。对超过限额导致的申报失败应有提醒。

(二)对因上交所持仓限额调整或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限额到期导致投资者持仓超限,期货公司不需要求投资者自行平仓或对投资者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但对开仓需按新的持仓限额进行限制。对投资者额度使用情况与申请不符的,期货公司应及时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要求其自行平仓,同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三)对违反上交所规定(不含上述第(二)项)的超额持仓或买入开仓,如前端控制失效导致持仓超过上交所规定水平,期货公司应及时对投资者的超额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否则上交所将按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处理。

(四)投资者因套保等需要可以通过期货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2、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应建立预警、监控及处置措施,防止客户出现保证金不足的风险。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与经纪合同时,应当明确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对客户执行强行平仓的具体条件与时间。

当期货公司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时,中国结算随当日结算数据向有关期货公司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相关期货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在按中国结算要求在规定时间(下一交易日9:00之前)补足保证金。

如无法补足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以确保在收到通知书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按要求对保证金未予补足部分进行平仓。

如收到通知书的次一交易日上午,全部合约停牌(即市场停市)且下午有恢复交易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入金或在恢复交易后进行强行平仓,若日终保证金足额,下一交易日,中国结算将不进行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若日终保证金不足额,该日日终中国结算将向有关期货公司发送“强行平仓通知书”,期货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强行平仓。全天市场停市下,强行平仓流程顺延至恢复交易日首日。

3、期货公司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对临近到期合约、潜在违约风险值进行监控,并对相应客户进行预警;在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对认购期权义务方、认沽期权义务方的交收风险值监控,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期货公司对“行权交收资金应付方违约风险”设定预警值,比如85%,如果超过阀值,期货公司将对客户预警,而如果大于100%,则表明该账户存在很高的违约交收风险,期货公司需采取措施,通知客户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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