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第14号公告】《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废止的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包括18部。
为了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适应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十八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说明如下:
一是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的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或者不适应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第6号规范问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6号)。
二是因上位法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8号)、《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
三是因上位法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规定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内容重复,或者仅是转发上级文件,包括《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8〕19号)、《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31号)、《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15号)。
四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有新的规则予以规范,包括《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证委发〔1993〕18号)、《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23号)、《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五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包括《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1998〕57号)、《关于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市场字〔1999〕21号)、《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60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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