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如下通知:
关于调整原油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能发〔2020〕29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11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下一交易日起,原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事项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0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501/news/notice/2702.html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某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具体规定。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
(二)临近交割期的;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的;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的;
(六)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能源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能源中心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形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某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的;
(三)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
(四)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