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早在2003年就印发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试行之后,于2008年制定了《规定》。此后,证监会又先后印发了《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实施至今十余年来,《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近几年进行了修改。同时,资本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相关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证监会落实《立法法》《条例》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资本市场立法工作特点,开展了对《规定》的修订完善,并于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对临时补加规章立项进行规范等。
二是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
如强调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等。
三是结合实践经验,改进我会立法程序机制。如规定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进一步丰富审查措施手段等。
《规定》作为“规章”中的“规章”,对证券期货规章的立改废释程序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与完善,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施行,有助于深入贯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活动,保障规章起草、审查质量,提高证券期货规章立法水平。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制定涉外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四)提请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八)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法制机构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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