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权合约是指由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段内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豆粕期货的标准化合约。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权利金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假设某投资人买入了1月到期的行权价为3100元每吨的豆粕1701期货合约的认购期权,则在行权到期日之前,即使豆粕1701期货合约的价格高于3100元每吨,他也有权按照3100元每吨的价格买入,期权的卖方必须无条件的履行承诺。如果在行权到期日之前,豆粕1701期货合约的价格低于3100元每吨,买方可选择放弃行权。
大商所豆粕期权产品行权方式采用美式期权行权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中,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中,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豆粕期权合约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合约类型: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
合约标的:豆粕期权合约标的为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豆粕期货合约。
合约到期日:合约到期日是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可以说是期权买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合约到期后自动失效,期权买方不再享有权利,期权卖方不再承担义务。
行权价:行权价也称执行价或履约价,是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合约标的的价格。
合约单位:它是指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
行权价格间距:指的是相邻两个期权行权价格的差值,一般为事先设定。
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实物交割是指在期权合约到期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支付现金买入标的资产,认购期权的义务方收入现金卖出标的资产,或认沽期权的权利方卖出标的资产收入现金,认沽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资产并支付现金。
现金交割指期权买卖双方按结算价格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价差,不涉及标的资产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