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