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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