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于2012年11月22日—12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逾期不再受理成绩核查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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