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一)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
(二)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
三、《钦定宪法大纲》
四、《十九信条》
第二节清末修律
一、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二、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大请民律草案》
(四)商事立法
(五)诉讼与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与意义
(一)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清木修律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
一、诉讼体制的变化
(一)调整司法机关
(二)改革诉讼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三)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第四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
(一)“天坛宪草”
(二)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三)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及宪法
(一)《训政纲领》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三)“五五宪草”
(四)《中华民国宪法》
第五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
一、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
(一)《暂行新刑律》
(二)其他单行刑事立法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一)《中华民国刑法》
(二)刑事特别法
第六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二、《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与颁行
(一)民法典的制定
(二)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和特点
第七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其他立法及“六法全书”
一、南京临时政府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种改造社会的法令
(一)发展经济的法令
(二)保障民权的法令
(三)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四)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1927年至1937年间的主要立法
(二)1937 年至 1945 年间的主要立法
(三)1945 年至 1949 年间的主要立法
三、“六法全书”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一)基本法典
(二)关系法规
(三)判例、解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