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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制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3日
  基本要求

  掌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思想内容,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串法制史料,理解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与商鞅变法)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备注:[司法制度考点下:司寇改为大司寇]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杀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法规 四等人 明清律与明大诰 律例关系 会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督察院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审刑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都察院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

  备注:[考点变化如下:1、增加“律例关系”

  2、司法制度下:御史台改为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改为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都察院  增加了死刑复奏]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请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与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历史沿革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历史沿革 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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