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