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大纲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考点增删对比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增删对比: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主体。

  2、 免税主体

  考生需要记住免征车船税的主体,主要有四类:

  养殖渔船、用和武警专用的车船、军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考生注意区分车船是否需要登记。

  4、 车船税纳税义务取得时间

  考生需要注意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非下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保险法作为新增法规,意味着劳动保险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将纳入考试范围,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1)保险费缴纳主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是工伤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5)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绝治疗的。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更多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最新试题!

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