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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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低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 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行政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税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2012年大纲修订法条《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4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适用下列何种税率?(2012/1/68 )
A.张某所得5000元,适用3%的税率
B.王某所得8000元,适用20%的税率
C.李某所得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
D.赵某所得85000元,适用45%的税率
【参考答案】ACD
第二节 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 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 仲裁诉讼)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变更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I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 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 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 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自2012年1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乘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2007年12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 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I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条新旧对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条号 |
原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64条 |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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