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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0日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 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  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损害赔偿)
  第八章 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  混合 加工)  先占
  第九章 共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鳃: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合伙财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 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清偿债权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第二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竟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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