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涵义 内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关系)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涵义和内容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涵义 内容 对辩论权的保障)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涵义与依据 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涵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涵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参见本书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主管的概念 主管的功能)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主管的标准 主管标准的适用)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纠纷 劳动纠纷 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事项)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法院与仲裁机构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 管辖的作用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涵义 级别管辖的恒定 地域管辖的恒定) 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 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 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