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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二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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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的时效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适用的范围,支付令的概念、内容、条件,对支付令的异议。

  理解:督促程序的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支付令的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的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裁判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适用对象、决定的适用对象。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的意义、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理解: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财产保全和送达的特殊规定、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特点、仲裁法的调整对象。

  理解: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什么优势。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成。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协议的概念、类型和内容。

  理解: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学会如何订立仲裁协议,能够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和失效。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启动程序、保全程序、仲裁组织、仲裁庭处理案件的方式、仲裁时效。

  理解: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通常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能够适用仲裁程序的各种主要规定分析和解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证据保全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仲裁审理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庭审辩论)  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基本要求:

  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条件和申请理由。

  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和方法、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理解: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 执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仲裁的概念、机构和仲裁过程。

  理解:涉外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执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仲裁的主要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仲裁 审理 和解 调解 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法发[1994]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l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 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法发[2008]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8月18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6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 日起施行)  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l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10日公布  自2003年l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6月15 E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l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公布 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l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l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目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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