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对于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2011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在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增删说明】
在过去两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为49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21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即使是在选择题部分,也往往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因此,要求考生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调整较多,删除考点4个,新增考点22个:
1.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中,删除考点“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新增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2.第三章“主管与管辖”中:
(1)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中,删除考点“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2)第四节“地域管辖”中,删除考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3.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新增子考点“确定举证期限"和“开庭准备”。
4.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1)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中,新增子考点“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
(2)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子考点“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5.第十五章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6.第十六章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7.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1)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2)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新增子考点“抗诉的对象”和“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3)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删除考点“申请再审的事由”,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1)第二节“执行开始”中,新增考点“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2)第三节“执行措施”中,新增考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3)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改为“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新增考点“暂缓执行”。
9.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新增考点“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类型”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0.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1)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中,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下,新增予考点“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2)将原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中的考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扩展为第三节,包括考点“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3)第五节“仲裁协议的先效与失效’’中,新增考点“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o
以上大纲新增考点中,圊部分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一一赘述,仅对大纲与教材同步新增考点进行阐释。
【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
考 次
地域管辖
☆☆☆☆☆☆☆☆☆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
诉的要素与分类
☆☆☆☆
当事人适格
☆☆☆☆☆☆☆☆☆☆☆☆
共同诉讼
☆☆☆☆☆☆
第三人
☆☆☆☆☆☆☆
诉讼代理人
☆☆☆☆☆
民事证琚的分类
☆☆☆☆☆☆
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倒置
☆☆☆☆☆☆
举证期限
☆☆☆
证据的效力
☆☆☆
法院调解
☆☆☆☆☆☆
财产像套
☆☆☆☆☆☆
案件的受理
☆☆☆☆
撤诉与缺席判决
☆☆☆☆☆☆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
简易程序的遮用
☆☆☆☆☆☆
二审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对反诉的处埋
☆☆☆
督促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
民事裁判的复议
☆☆☆
考 点
考 次
执行的管辖
☆☆☆
执行和解
☆☆☆☆
执行异议
☆☆☆☆☆☆☆☆
执行申止和执行终结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
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和解与调解
☆☆☆☆-☆
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的撤销
☆☆☆☆☆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
【大纲新旧对照】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点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入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入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 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 两审终审之例外)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管辖适用的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诊珐中规定的各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甩萨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 管辖(概念条件)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划分诉的种类的标准、反诉的特征、反诉的条件,并能够结合实际确定反诉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 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 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 特点)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各类当事人的概念、特点。
理解: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结合实践确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理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权限范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代理人的地位、诉讼代理权的行使。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七章 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适用的条件。
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标准。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证据的特点,结合实践情况判断某一材料属于何种证据。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基本要求:
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 免予证明的事实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 免予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特殊分配的具体情形)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 (证明责任的含义 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特殊分配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
第九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方式。
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送达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特征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基本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解释中关于调解的规定、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的措施。
理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理解: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拘传与拘留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 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理解:起诉的条件、各种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条件、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制度、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以及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定举证期限 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审阅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追加当事人) 开庭审理(开庭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审理期限 庭审笔录)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情形 诉讼终结的后果)
2010年大纲对照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调解、简易程序的判决。
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 答辩的方式) 审理前的准备(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行独任制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 开庭审理(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庭调查与辩论) 宣判(宣判方式 判决书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 答辩的方式) 审理前的准备(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行独任制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法庭调查与辩论) 宣判(宣判方式 判决书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理解:上诉的提起、上诉撤回的条件和效果、上诉审理方式、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撤回、上诉的裁判的规定、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审查)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及地点 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及地点 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上诉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的审理 期限
2010年大纲对照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理解:各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别程序适用的法院 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提起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参与人 审结的时间 判决书的送达)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 审理与判决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法律后果 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审理与判决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原判决的撤销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与判决 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 提起再审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握起再审的次数限制)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审 指令再审)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三节 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第四节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审查的主体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的期限)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和审查再审申请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再审审理的方式 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再审审理的方式 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再审
审理的裁判文书)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适用的范围,督促程序的意义。
理解: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对支付令的异议。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条件 申请形式及内容)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内容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适用范围、除权判决的概念。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条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裁判及除权判决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对权利申报的审查及处理) 除权判决(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适用对象、决定的适用对象。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的意义、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
理解: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 程序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委托执行执行 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通知和立即垫行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保障性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代位执行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三节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
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四节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暂缓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涉外案件管辖、期间、财产保全和送达的特殊规定、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与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法关于仲裁适用范围、仲裁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2010年
大纲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独立照
性)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成。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 设立条件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莹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协议的概念、类型和内容。
理解: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以及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和失效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2010年
大纲对照
无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与代理人、仲裁审理的方式和审理程序。
理解:仲裁当事人的变更、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通常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能够适用相关仲裁程序的规定分析和解决仲裁实际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概念和条件 程序 申请入的责任)仲裁证据保全 (概念和条件 程序)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证据保全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撤回仲裁申请 延期开庭 缺席裁决) 开庭笔录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仲裁审理 庭审调查 庭审辩论)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入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建议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基本要求:
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条件和申请理由。
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意义、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和方法、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理解: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的制度意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书为有效执行根据 执行当事人适格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符合执行时效的规定 受申请的执行法院具有管辖权)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申请执行 法院审查 执行实施)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共同点 区别 适用)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仲裁的概念、机构和仲裁过程。
理解:涉外仲裁的特点及其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 和解 调解 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 和不予执行的程序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 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曰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法发(2008]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6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 E1公布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6月l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 发[19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l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lo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l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l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教材增补辅导】 13-2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 17-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一)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只有在人民法院确定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方能依职权提起再审。确有错误,是指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行中有重大缺陷,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监督权,在发现原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时,应当提起再审,不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检察院抗诉为前置条件。
(二)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相应地提起再审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三)提起再审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只要确有错误,均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对象。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四)提起再审的次数限制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不受时限的限制,只要发现原审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后,均可以提起。但为了确保司法的终局性和安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次数,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指令或指定同一下级法院再审的次数,一般限于一次。 17-3抗诉的对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由于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协议制作,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 21-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也可由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执行根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21-4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协议达成后,执行机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受托法院发现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情况或有案外人向受托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后,受托法院将上述情形函告委托法院的同时,应当暂缓执行。
3.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出现暂缓执行的情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在决定书中一般应当记明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事由消灭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决定,提前恢复执行。 23-1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两者都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是一致的。如处分原则,调解原则,回避制度等。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民事诉讼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2.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渊源上具有联系性,反映了两种程序的一致性。
3.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25-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仲裁法》第l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决定的。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些条款的违反,权利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制执行。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条款的:立性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这两种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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