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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商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及其法律适用、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的法律原则。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熟悉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 监督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合作各方的缴资期限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的灵活要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类型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 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外资企业的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方式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 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 外资企业的经营 期限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终止的情形 清算规则)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基本要求:

    通晓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基本制度,掌握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把握破产程序的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应用破产法规则,公正、有效地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 跨境破产

    【2006年】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普通规范 特别规范)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2007年】考点调整与部分新增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受理裁定的送达 管理人的任命 受理通知和公告)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2006年】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2007年】修改为: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006年】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破产申请的效果) 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2007年】考点调整与部分新增

    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2007年新增】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007年新增】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登记造册核查确认 查阅和异议

    【2006年】第二节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2007年】从第二节中分立出来单独成节,并新增部分考点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2006年】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的效力 对决议的异议)【2007年】删除

    【2007年】新增: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2006年】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 第一次会议 以后的会议) 【2007年】调整为: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重整期间 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 新借款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制备(制备人和提交期限 内容债权分类)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准程序 强行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的执行者、监督者 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执行完毕的效果)【2007年新增】

    第八节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2007年新增】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免于破产宣告 别除权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2006年】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2007年】修改为: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2006年】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的依据 破产宣告的效果) 【2007年】修改为:破产宣告

    【2006年】破产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性质 清算组织的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责 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 取回权)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 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几种特殊请求权的性质与处理) 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破产抵销权的意义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 【2007年】删除

    【2006年】别除权(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的行使) 【2007年】修改为:别除权

    【2006年】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 破产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 【2007年】修改为: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

    【2007年】新增:免于破产宣告 追加分配

    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2007年新增】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200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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