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了《保险法》大纲
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保险法》大纲的修订集中在下列方面:
1、修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为基本原则。
2、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置于财产保险之前。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增加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性)”。
(2)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3)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5)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
3、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
4、首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5、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二)将《证券法》调整到商法中
虽然《证券法》的位置由卷一经济法调整到卷三商法中,但09年大纲并未对证券法内容进行修改。所以该变化对考生复习的影响不大。
二、经济法大纲的变化
(一)增加了《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在该法审定过程中,三鹿“问题奶粉”被曝光,食品安全危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所以该法的通过是经济生活领域的一大热点。
09大纲就该法而言,重点是理解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重要的考查点包括:
1、食品安全控制,如,强调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3、因为食品安全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对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方式,由单一的行政处罚转向司法赔偿。规定了消费者请求民事求偿的十倍惩罚性措施;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
(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09大纲在经济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该条例的内容均没有突破《劳动合同法》。
三、知识产权法大纲的变化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大纲均没有修改。但是,因为专利法经过了修订,所以实质内容有所变化。
《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 整体而言,该法和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修订幅度不大,主要集中于:1、不得违法利用遗传资源取得专利;2、实行绝对新颖标准原则;3、保障专利权共有人,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4、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细化和深化;5、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增加诉前证据保全以完善专利侵权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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