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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考点增删对比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增删对比:商法

  公司法

  司考新增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成为2011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公司法中见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章,其中考生需要正点掌握的有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

  2、发起人的职责 源:www.examda.com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按照公司发的规定缴纳出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分

  (1)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公司,关键在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公司利益,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成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即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观情况,来判断责任主体。

  (2)发起人责任还包括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发起人内部的违约责任,公司未成立情况下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具体法条见公司法解释三第4、5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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