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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一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为所欲为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有差异。因此,他们的诉讼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如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显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些人被称为诉讼主体;而另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同行政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仅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会对行政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直接影响,这些人被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主体的构成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有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诉讼权利,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实施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和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和法律强制性。

    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本文另行讲述,在此不再赘述。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所指向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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