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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新旧对比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30日

说明:本文 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对于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2011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在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刑事诉讼法
【考点增删说明】
在最近三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2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达到73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因此,应当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删除考点5个,新增考点l9个: 1.第一章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新增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2.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中,新增考点“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因本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3.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1)新增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包括考点“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和“辩护制度的意义”。
(2)将原第一节“辩护人”和第二节“辩护的种类”合并为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4.第七章“刑事证据”中:
(1)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改为“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其下考点相应调整,新增考点“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意义”和“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刑事证据的意义”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2)新增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包括考点“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5.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中,删除考点“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新增考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2)第四节“逮捕”中,删除考点“超期羁押的规制”。
6.第十章第一节“期间”,新增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7.第十一章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改为“立案的概念”,删除考点“立案的意义”。
8.第十七章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中,删除考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9.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大纲附录新增7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
考 次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管辖
☆☆☆
地域管辖
☆☆☆
回避的决定权
☆☆☆
辩护人的范围
☆☆☆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指定辩护
☆☆☆
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
证明对象
☆☆☆☆
取保候审
☆☆☆☆☆☆
刑事拘留
☆☆☆
逮捕程序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侦查羁押期限
☆☆☆
补充侦查
☆☆☆☆
审查起诉
☆☆☆☆☆☆☆☆
不起诉
☆☆☆☆☆☆☆
公开审判原则
☆☆☆
人民陪审员
☆☆☆☆
法庭审判
☆☆☆☆☆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
自诉案件的处理
☆☆☆☆☆☆
简易程序的适用
☆☆☆☆☆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合程序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执行主体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阶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 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基本要求:
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 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法定 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第四章 管 辖
基本要求:
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理解: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根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2010年
大纲对照
第一节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立案管辖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
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章 回 避
基本要求:
了解: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
理解: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适用人员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指定辩护、委托辩护、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刑事代理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 辩护权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人的时 间指定辩护的概念、阶段及适用情形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
(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七节)
第四节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申诉案件的代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
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和意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意义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 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联系及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 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 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 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 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联系及收集程序 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 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 共犯口供的适用 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 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第四节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第五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理解: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或者条件、适用机关、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公民的扭送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与相关其他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和性质拘传和传唤的关系 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机关和适用程序 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期限 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的程序、期限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逮捕的权限(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执行程序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2010年大纲对照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的适用机关 (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超期羁押的规制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要求: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当事人资格、提起和审判程序、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与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基本要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和送达的概念。
理解: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恢复以及送达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 期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恢复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 期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恢复制度
第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种类 送达回证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种类和规则
第十一章 立 案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立案监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监督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 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 不立案)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侦 查
基本要求:
了解: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补充侦查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
理解:侦查的任务,侦查工作的原则,侦查的司法控制,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程序,补充侦查的种类,侦查监督的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侦查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第二节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概念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 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鉴定(鉴定的概念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认(辨认的概念 辨认的程序) 通缉(通缉的概念 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 侦查 终结的处理) 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权限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第五节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第六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第十三章 起 诉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提起自诉等概念。
理解: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提起公诉的任务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自诉状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起诉的意义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 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的程序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审判的概念,各种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审判各项原则的概念,审级制度的概念,审判组织的概念。
理解:刑事审判的特征、任务和意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各项审判原则的内容,两审终审制,审判组织的组成和运行。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审判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刑事审判的特征 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审判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混合式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点 1996年模式的特点)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概念 例外 意义 基本要求) 直接言词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辩论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 (含义 意义 适用)
第四节 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
第五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种类 独任庭 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组成原则 活动原则) 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概念 性质 组织 任务 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第一审程序的分类,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反诉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判决、裁定、决定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的期限)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程序 法庭调查的程序 法庭辩论的程序(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裁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情形 程序) 中止审理(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情形 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四节 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概念 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 适用裁定的情形 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 决定(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与抗诉的概念,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理解: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期限,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二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机制 上诉的概念 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 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 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 抗诉均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 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阅卷与调查相结合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同情形的报请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的具体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 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概念。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期限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 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 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 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执 行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
理解:执行的依据,执行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执行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执行概述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 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启动 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审查、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 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涉外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 年3月l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l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l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 [1998]23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高检发研字[199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2010年12月28日) 法发[201036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ll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法发[201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法发[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发布) 公通字[1999]3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10年10月1日) 高检会[201016]号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 12月l3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l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 [2000]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检会[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1日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ll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9月13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发[201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法释[200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7日公布 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0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4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0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10日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l l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4日公布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01]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修正 自2006年l2月28日起施行)
新增7部法律法规
新增
法律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2010年12月28日) 法发[201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法发[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法发[2010]2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10年10月1日) 高检会[2010]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自2010年10月1目起施行) 高
检会(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
(2010年9月13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发[201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19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5日
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8号 j
【教材增补辅导】
1-1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1.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报考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2.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的。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可以说,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6-1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1.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迫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1)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2)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4)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化,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辩护权,辩护制度就不可能存在;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没有辩护制度,就不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辩护制度的意义
1.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予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从收集证据的过程看,刑事辩护制度可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从法官审查判判断证据过程看,刑事辩护制度有利于客观真相的揭示,同时有利于抑制法官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这些都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
2.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突出表现在: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使被追诉者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过程;有助于对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有助于对国家权力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被指控的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并对国家权力加以制约。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意义的最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意义的充分肯定,才使得刑事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3.辩护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能增强群众对判决的认同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7-1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认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这里主要介绍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将在第l4章“刑事审判概述”中介绍。 (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在诉讼发展史的早期,案粹的裁判者普遍采用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羰判等证明方式。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主要是受当时的经济基础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随着人类经验知识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一种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出现并取代了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这就是证据裁判方式。这一方式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正式调查程序的证据。证据以其特有的理性证明功能判的主导地位,证据裁判原则成为现度的奠基原则。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其中,该条第1.『款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a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认定所有刑事案件事实时,都要以证据为依据0。
(二)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最终定案根据的证据一般要经历证据的发现、收集以及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等过程,自由心证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这些和证据有关的过程,它是只适用于最终裁判阶段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产生于l8世纪末,是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武断、僵化的弊端的基础上产生的,为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通常认为,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所谓“自由判断",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及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并不是任意、不受限制,自由心证不是让法官依照个人情感及认识去自由擅断。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它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

规定的制约,法官应当在适用各种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庭审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并且应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实。“内心确信"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我国对自由心证原则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承认自由心证,认为自由心证以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相违背。近年来,国内逐步认识到自由心证原则有其合理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条规定吸纳了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表明自由心证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我国的认可。
7-4 刑事证据规则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材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了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和运用,不能不受到某些规则或原则的制约。无论是取证、举证、质证还是认证,都要在既定规则框架下进行。这些规则在法律上体现为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查明案件事实;二是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高效、有序运作,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在我国,立法虽然没有对“刑事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经对一些刑事证据规则有所涉及。这些规定有的较为笼统,只是体现了某一刑事证据规则的精神,有的则作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以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介绍一系列刑事证据规则。
二、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7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按照关联性规则,侦控、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
一般而言,英美证据法认为下列几种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品格证据。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育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2)类似行为。一般规则是,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3)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4)特定的事实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但是,上述证据不具关联性也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证据的关联性一直为我国证据法理论所强调,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的精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36条第l款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该规定表明,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法官有权依职权不予调查,从而防止诉讼争点的混乱和证据调查范围的无限扩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诉法解释》第l39条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该规定要求,当且仅当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时,法庭才允许其进入法庭调查,对无关或重复的证据,法庭可以不予采纳。《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在第6、23、24、27、29条,又分别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的关联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着重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记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兼顾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多数国家又确立了一些例外。 在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o《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o . 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l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排除。

2.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前,可以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3)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诲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6)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③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7)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8)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自白任意规则
自自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自,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确立自白任意规则的根据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自白任意规则产生初期,主要是基于证明方面的考虑,其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虚假的陈述。因为,被追诉者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往往是不真实的和可靠的。后来,随着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自白规则开始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无罪推定、人权保障、人格尊严等理念联系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解释》第6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五、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媳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氛在1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j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封的情况。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表明从原则上确认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陈述的,应视为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该规定表明,在立法上似乎又允许一部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六、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攀,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表现在: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3)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白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彰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英美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允许专家证人基于其专业知识提供意见证据,而普通证人则只能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只能就事实提供证言,即他们不可以提供意见、推论或者结论,但也确定了一些例外允许普通证人提供意见证据的例外。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讧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l2条务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瓣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篁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七、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拱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举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词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词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即不可能支持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
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口供需要补强的法则。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八、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印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刑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推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8-1 强制措施的原则与应当考虑的因素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害诉讼的活动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还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预防犯罪的作用。但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其适用必须慎重,遵循相应的原则并全面考虑相关因素。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除遵循上述两项原则外,适用强制措施还要全面考虑一系列的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也就越大,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也就越高。(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可能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就越高0(3)公安

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以确定是否对其采用强制措施和采用何种强制措施。
10-1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利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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