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大纲新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根据《专利法》、《保险法》的最新修订,2009年大纲相应调整相关考核知识点。
第二,2009年大纲将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纳入经济法部分,作为“消费者法”一章的第三节;将《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犯罪列入刑法分则的考查范围。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8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被列入2009年大纲的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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