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 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对于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2011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在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考点增删说明】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达到61分。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本部分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强。
与2010年相比,2011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最新修订做了较大调整,大纲新增考点3个:
1.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1)第一节“国家赔偿”中,对考点“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作了调整,新增子考点“与司法赔偿"。因本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2)第二节“国家赔偿法”中,新增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3)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新增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因本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2.第二十章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中,删除考点“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3.大纲没有新增其他考点,但教材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做了大幅修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2个司法解释,新增2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
考 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
行政法规
☆☆☆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行政许可的撤销制度
☆☆☆☆
行政处罚的程序
☆☆☆☆☆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管辖
☆☆☆☆☆☆☆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
☆☆☆☆☆☆
行政诉讼第三人
☆☆☆☆☆☆☆
行政诉讼证据
☆☆☆☆☆☆☆☆☆☆☆☆☆☆☆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
非诉案件的执行
☆☆☆☆☆
国家赔偿的范围
☆☆☆☆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妻求: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章行政许可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许可及其设定、实施、监督和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制度的各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
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特别许可实施程序的区别,行政许可的费用制度,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许可授予过程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以及行政许可诉讼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期限 听证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收费例外
第六节 监督检查
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第七节行政许可诉讼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被告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判决 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第六章 行政处罚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程序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 执法监督
第七章行政强制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区别和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执
行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决采取强制措施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种类和订立方式,行政给付的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合同原理判断是否为行政合同及其合法性。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概念 物质和资金帮助
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程序、听证制度、说明理由、行政案卷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程序的意义,听证制度、说明理由、行政案卷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听证程序合法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分析判断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合法性。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行政复议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理解:行政复议的功能,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机关在受理和作出复议决定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审查方式 举证责任 查阅材料 证据收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争议的概念和行政诉讼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争议的特点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 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要求:
了解:受案范围的概念与确立方式。
理解: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 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 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
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裁定管辖的几种情况。
理解: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熟悉并能够运用: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及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种类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种类。
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确认规则及其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原告的确认(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投资人 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的条件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不作为案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第六节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与受理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步骤。
理解:起诉与受理的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
理方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审理。
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条件的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 时间条件 程序条件) 受理 的概念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 处理管辖异议 审查诉讼 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审查其他内容) 庭审程序(庭审方式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 审理对象 审理期限)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审理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再审期限)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案件审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含义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理解: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行政案件审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法律适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期限) 提供证据的要求(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调取和保全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证据保全)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概念和内容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概念适用规则)WT0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概念条件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概念 条件)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理解: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 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概念与特征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概念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与行政赔偿 与国家补偿 与民事赔偿 与司法赔偿 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2010年大纲对照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 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的概念
和特征 侵权主体的种类) 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的范围 损害的对象因果关系) 法律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 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含义 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追偿(概念和条件 程序)
第二十章司法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赔偿 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确认)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特征 确认)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概述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 复议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追偿程序(范围 程序)
2010年大纲对照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一般确认程序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 复议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追偿程序(范围 程序)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方式的概念,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和管理。
理解:国家赔偿的不同方式及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
月l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白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目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l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4日公布 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法释[2009]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l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l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6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4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7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9月ll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1目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9月ll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1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4]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l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7日公布 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6年5月6日发布) 法发[199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2011年 2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3月l8日起施行) 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l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l6日公布 自2000年9月21目起施行) 法释[20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发布) 法发[1997]10号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删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教材增补辅导】
18-1《国家赔偿法:》的主要修改
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修正内容于2010年l 2月1日实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对某一案件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如可适用,是适用旧国家赔偿法还是新国家赔偿法,就会成为重要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于l 995年1月29日和2011年3月l 8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国家赔偿解释(一)》)对此问题予以澄清。
(一)原则
对新规则的适用,我国法律确立了不溯及既往原则。《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力求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注重对受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赔偿。
(二)关于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问题
对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问题,主要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作出规定,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1.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发生在1994年l2月31日以前的,即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依《国家赔偿法》赔偿。
2.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则适用《国家赔偿法》0
3.侵权行为虽发生在1994年l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l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三)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1.一般情形:
(1)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适用旧《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旧国家赔偿法0
(2)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l 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即国家机关及其]: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l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
(3)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但如果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l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2010年l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该做法有利于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确认程序问题:根据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司法赔偿中确认程序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必经程序,而新国家赔偿法则取消了这一程序。毫无疑问,凡符合适用新国家赔偿法的案件,不存在确认程序问题。但对已启动的确认程序和对不确认决定的申诉如何处理,仍可能产生争议。在这两个问题上,《国家赔偿解释(一)》规定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要求。
具体而言,对第一种情况,即法院对2010年l 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不因新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而改变。对第二种情况,即请求权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在2010年l2厅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旧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3.对已生效的赔偿决定的申诉及重新审查的处理:赔偿决定已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不因新法出台而改变。故,新国家赔偿法对2010年l2月1日以前已生效赔偿决定无溯及力。
(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赔偿决定提出申诉,法院审理处理时应适用旧国家赔偿法。但是当事人仅以新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为由对已生效的赔偿决定提出申诉,法院则不予受理。
(2)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l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旧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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