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A. 代理仲裁:
a.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
b.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
B. 申请仲裁的条件:
a. 有仲裁协议。
b.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C. 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D. 当事人权利: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a. 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
b. 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
c.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d. 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执行只能由法院来。
2.仲裁庭的组成:
A.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B. 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
a. 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b. 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c.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 回避:
a.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