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公告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完善我国律师结构,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拟定在我省省级政府机关各部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此公告如下:
一、担任公职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省级政府机关各部门的现职人员;
(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无律师执业经历的,应参加律师执业岗前培训(请于本月21日前向福建省律师协会报名,电话:7551410,传真:7539920;本期培训时间:10月25-27日);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本部门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部门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经本部门同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本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程序
(一)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律师执业登记表》(表格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领取);
2、所在单位的同意申报函,本人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由所在单位法制部门或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3、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证件彩照1张。
(二)上述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法制部门或人事部门统一汇总,于本月31日前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联系电话:3798349)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