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闽司公告(2008)1号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至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75号《公告》,现就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主证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到确认地点进行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25 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为:http://link.233.com/25443)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网上预报名时,必须将本人现场确认的时间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并按预约的时间到现场进行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为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具体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现场确认。
在我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到福州市或者厦门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
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到厦门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第75号《公告》和司法部令第94号、110号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20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