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公告
闽司公告〔2011〕1号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至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第105号《公告》,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场发放准考证主证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先在网上报名,再按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到确认地点进行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为:http://link.233.com/12086/) 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将本人现场确认的时间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并按预约的时间到现场进行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地点为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具体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在我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到福州市或者厦门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
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到厦门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相关公告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考务费300元。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用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全省各设区市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
福州市:0591--83337460 83319614
厦门市:0592--3759055 3759017
宁德市:0593--2822632 2830118
莆田市:0594--2696044
泉州市:0595--22385617
漳州市:0596--2934126
龙岩市:0597--3219960
三明市:0598--8241795
南平市:0599--8620908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