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甘南藏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所辖县及张家川、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国务院及省政府审批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以上所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其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5)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