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精神,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其报名无效: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5)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时间与方式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全省各地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未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将不能参加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报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驻地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进行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报名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其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后,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港澳居民在兰州市报名和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已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港澳报名人员,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公证。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及要求享受降分政策的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报名时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证明。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200元(甘价费[2002]246号)。
考生照片由各报名点采用数码摄像方式现场采集。
以上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发给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