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持护照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报名人员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且无变化的,可免于重新公证。
台湾报名人员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学历证书的同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xlcx/)上查询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没有查询结果的学历,须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信息应与户口簿户籍地一致。
(四)考务费252元(甘价费[2009]49号);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审核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甘肃省司法厅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详情查看 甘肃省司法厅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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