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已办理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的考生,请于2009年3月23日-4月10日(星期六、日除外)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来我办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领取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委托人在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委托书或户口本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同一户口本);单位集中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单位政治(人事)部门出具的列明证书申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证明书。不能按时前来领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我办联系(联系电话:0754-88178628、88173168)。
特此通知!
汕头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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