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日、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今年我市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方式
2009年我市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link.233.com/23910), 进入“中山市”网页进行信息填报,并在约定的时间前往报名点现场确认。
(二)报名时间
1、网上预报名时间:2009年6月15日0:00至7月20日17:30;
2、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7月13日至7月20日(工作日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18日不办公,19日办公时间上午10:00至12:00;下午3:00至5:00)。
(三)报名地点
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办公大楼)。公交车路线:乘30路、36路、86路到朗晴轩站下车。咨询电话:0760-88363925。
二、报名条件
报考者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报名时应当提交《公告》中规定的材料,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经审验合格。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或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原件(格式证明可于网上预报名开始后在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23910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5、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就近在我市报名,但须提交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原件。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准考证正证。所有报名材料的复印件需由考生自行提供,报名现场不提供复印服务。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的准考证副证,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09年8月25日0:00至9月20日14:3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23910)打印。确实不具备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条件的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9月11日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313室),由工作人员协助打印。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四、在我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中山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可在我市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
五、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今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取考务费仍为每人260元。
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务费收取标准与内地报考人员相同。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报名条件、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查询。
中山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相关链接: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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