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非放宽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方报名、考试。
3.我省考试统一使用汉文试卷。报名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应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广东司法考试网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于2009年8月25日0:00至9月20日14:3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23910)打印。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相关链接: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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