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1日至12日举行。根据司法部《公告》(第96号),现就我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或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23910)进行网上报名;要在广州市报考的人员应当直接登录广州司考网(http://link.233.com/21138)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逐项录入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当妥善保管获取的个人网报号和自行设置的密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的期限、方式与内地居民相同,经司法部网站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市现场确认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即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的,不得进行现场确认,也不另行网上补报名。
三、现场确认地点
各市办理现场确认的具体地址和工作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1、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日期到报名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2、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市司法局办理现场确认。
3、居住在我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在居所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4、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我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报名人员可以在台北市提交报名材料,由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转递报名材料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也可以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及转递报名材料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广东省深圳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大厅。
四、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公告》(第96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或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23910)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3、在我省报名的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持军官证、士兵证报名的军队现役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5、本人通信地址。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6、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考试费用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科65元。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收取考务费人民币260元/人。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六、准考证
经报名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试费的人员,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本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应试人员除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申请由报名地市司法局帮助打印。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1 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根据司法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规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15个具体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总分值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四份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九、其他事项
1、为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避免因学历问题影响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对本人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不能确定的,可预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查询信息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经查询无结果的,应及时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代理机构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2、现役军人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报名考试的,按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3、广东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Ο一Ο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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