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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司法厅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1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11年第105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实施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102号),2011年广西所辖县(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前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标(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现场确认地点

1.报名方式。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是报名的必经程序。网上报名结束后,广西各现场确认点不再接受现场补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2.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在此期间周六、周日仍为工作日)。

3.现场确认地点。

2011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设十一个考区:南宁考区、柳州考区、桂林考区、梧州考区、钦州考区、贵港考区、玉林考区、百色考区、河池考区、来宾考区、崇左考区。

选择在北海、防城港市确认的报名人员须到钦州考区参加考试、选择在贺州市确认的报名人员须到梧州考区参加考试。

全区14个地级市各设一个现场确认点,现场确认地点及联系电话见本公告。已网上报名的人员须按预约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在广西报名确认的人员,试卷文字只允许选择汉文。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尽可能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除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在确认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持补办毕业证明现场确认。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现场确认。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间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不能在规定期间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打印版)(A4纸)及复印件一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5.现役军人报名现场确认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现役军人持军队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成人教育(函授)、军队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报考的,须由军籍管理部门出具学习期间军人身份证件或证明。

非军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须出具《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6.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诚信承诺书(由报名确认点提供,报名人员签字)一份。

7.报名费240元。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费不退还。

8.本人通信地址。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的,由现场确认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

副证打印时间:2011年8月20日至9月18日。报名人员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确实无法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报名现场确认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收集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1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自治区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公布。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现场确认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在我区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并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六、现役军人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其他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事项,请报名人员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地级市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点地点、咨询电话:

地级市 现场确认点 咨询电话

南宁市 南宁市司法局 0771-3860026

柳州市 柳州市司法局 0772-3866271

0772-2807385

桂林市 桂林市司法局 0773-2850793

梧州市 梧州市司法局 0774-3820565

北海市 北海市司法局 0779-2067319

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司法局 0770-2821480

钦州市 钦州市司法局 0777-2828230

0777-2839899

贵港市 贵港市司法局 0775-4555352

玉林市 玉林市司法局 0775-2855551

百色市 百色市司法局 0776-2868098

贺州市 贺州市司法局 0774-5136560

河池市 河池市司法局 0778-2101405

来宾市 来宾市司法局 0772-4236208

崇左市 崇左市司法局 0771-796837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咨询电话:0771—5849116

举报监督电话:0771—5849119

本公告同时在司法部网站、自治区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27427)公布。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报名:通道一    通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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