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一)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区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各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本年度资格申请期限截止前,本人向报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网上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打印版,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对于报名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申领A类资格证书时,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事宜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现役军人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宜,可向自治区和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各地咨询电话如下:
南宁市:0771-3860026
柳州市:0772-3866271、2807385
桂林市:0773-2850793、2856162
梧州市:0774-3820565
北海市:0779-2067319
防城港市: 0770-2821480
钦州市:0777-2837193、2839899
贵港市:0775-4555095
玉林市:0775-2855551
百色市:0776-2868098
贺州市:0774-5136560
河池市:0778-2109136
来宾市:0772-4236208
崇左市:0771-796837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咨询电话:0771-5849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6月7日
热点推荐:各省2013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下载、解读、变化分析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